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我办牵头、北京证监局负责对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654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将“项目取消”这一特殊业务及“需求规格说明书”和“用户测试报告”这2项能够证明项目进度的关键业务资料作为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
一是部分存货项目未获取客户盖章确认的《开工证明》,仅获取了企业内部生成的客户的真实需求文档、公司立项审批记录等证据资料。二是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足。三是未充分关注“项目取消”时点对存货计量的影响。
未对部分验收单上的验收日期空白、签章异常等情况做充分关注。项目毛利率分析底稿中,对于毛利率不正常的情况是否合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未对个别应收账款回函不正常的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底稿之间检查证据未做交叉索引说明。未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函证样本的选取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5年2月10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北京证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