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上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前述担保的全部债务本金为人民币12,500万元。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濮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河南东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
3、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濮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中原银行濮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4、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芜湖中山南路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徽商银行芜湖中山南路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900万元。
5、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芜湖三山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芜湖东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2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业务发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4,000万元。
7、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荆门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汉口银行荆门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
8、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平安银行苏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上述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等值人民币11,000万元。
9、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咸阳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咸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咸阳东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7,000万元。
10、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建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商银行建德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业务发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50,000万元,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0,000万元,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0,000万元,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0,000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0,000万元,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1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为下属公司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3,409.61万元,其中13,409.61万元为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0,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70,000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63,000万元,其中33,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0,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38,000万元,均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10,000万元;公司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37,000万元,均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荆门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10,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均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苏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均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咸阳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80,0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40,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0,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55,909.61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409.61万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2,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7,500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83,2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0,2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8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80,1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8,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42,1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67,900万元;公司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45,8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7,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8,8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1,2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1,0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9,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3,0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7,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63,0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66,0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1,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9,000万元。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东大道359号(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餐饮管理,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企业管理。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水泥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保温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涂装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1号(312国道与107省道交汇处);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肆仟玖佰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1)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的,以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从各该提前到期日开始起算。
(2)乙方与债务人就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乙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形成乙方债权的一系列主合同,除非各该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各该主合同发生的债权不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否则,因该等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均纳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企业来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546,047.03 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24%。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企业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18,152.39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26%;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7,894.64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8%。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678,647.03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2%。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企业来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50,752.39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93%;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7,894.64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8%。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上述有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